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二章 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除依照《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查明是否附有被告人年龄的有效证明材料。对于没有附送被告人年龄的有效证明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