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行…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职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第三条 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等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五条 被告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 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系国家秘密不予公开,并提供密级标识、保密期限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原告应当就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九条 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涉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明显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登记立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尚未公开前,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不得公开政府信息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信息涉及原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不存在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判决被…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十五条 本解释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