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涉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明显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登记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未申请的;

行政机关作出延长答复期限或者要求申请人补正等程序性告知行为的;

单独起诉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决定的;

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已经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作出不予重复处理答复的;

申请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资料,行政机关告知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查询的;

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加工、分析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未予提供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

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

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未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

其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