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 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