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后,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下列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

房屋登记簿上载明的权利人;

被诉异议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的权利人;

人民法院能够确认的其他利害关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