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