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