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