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一)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 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第二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