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