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