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 六、 其他 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 第三十八条 六、 其他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发包方就开发、经营和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自然资源和其他资产,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与承包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以及各承包方之间所签订的转让、转包和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合同。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