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 五、 责任的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 第三十三条 五、 责任的承担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且对违约金的比例、金额或者计算方法等内容约定明确的,从其约定。但所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应当事人的请求和实际情况适当予以减少或者增加。 当事人在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无权请求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