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共同承包人中途退出承包的,应当享有和承担共同承包期间承包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

因共同承包人中途退出承包,给发包方或者其他承包人造成损失,发包方或者其他承包人要求给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