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 五、 责任的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 第三十四条 五、 责任的承担 第三十四条 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 第三十三条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