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二、 移交、撤销、脱钩企业破产案件的处理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第十三条 二、 移交、撤销、脱钩企业破产案件的处理 第十三条 被开办企业向社会或者向企业内部职工集资未清偿的,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清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