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二、 移交、撤销、脱钩企业破产案件的处理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第十四条 二、 移交、撤销、脱钩企业破产案件的处理 第十四条 移交、撤销、脱钩的企业的开办单位和移交后的接受单位,都应当作为破产清算组成员,参加破产清算工作。 第十三条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