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第十五条 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 第十五条 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