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第十五条 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施或作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设计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被诉侵权人主张该实施行为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技术或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的除外。 第十五条 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施或作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设计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被诉侵权人主张该实施行为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技术或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的除外。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