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第十五条 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二) 第十五条 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二) 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