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十、 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七十七条 十、 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七十七条 债务人在其开办的全资企业中的投资权益应当予以追收。 全资企业资不抵债的,清算组停止追收。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