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五、 关于破产宣告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三十二条 五、 关于破产宣告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 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二)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 (三) 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四) 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公开进行。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破产宣告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到庭。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