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十、 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七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七十八条 十、 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七十八条 债务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应当予以追收。对该股权可以出售或者转让,出售、转让所得列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股权价值为负值的,清算组停止追收。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