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十、 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七十六条 十、 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七十六条 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当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 第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