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九、 关于破产财产 第六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六十八条 九、 关于破产财产 第六十八条 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