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九、 关于破产财产 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六十五条 九、 关于破产财产 第六十五条 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