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九、 关于破产财产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六十四条 九、 关于破产财产 第六十四条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九、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