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二、 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三) 二、 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 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