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三、 关于债权申报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二十二条 三、 关于债权申报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