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三、 关于债权申报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二十一条 三、 关于债权申报 第二十一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 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三、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