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三、 关于债权申报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二十三条 三、 关于债权申报 第二十三条 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