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三、 管理人的更换 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第三十六条 三、 管理人的更换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申请辞去职务未予许可,管理人仍坚持辞去职务并不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更换管理人。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