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三、 管理人的更换 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第三十五条 三、 管理人的更换 第三十五条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职务的,人民法院不予许可。正当理由的认定,可参照适用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