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二、 管理人的指定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第二十九条 二、 管理人的指定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凭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刻制管理人印章,并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 管理人印章只能用于所涉破产事务。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终止执行职务后,应当将管理人印章交公安机关销毁,并将销毁的证明送交人民法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