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二、 管理人的指定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第二十二条 二、 管理人的指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除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指定管理人外,也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已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