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一、 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第十一条 一、 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管理人初审名册通过本辖区有影响的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 对于针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请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将该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删除。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