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申请,不予受理:

依法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

申请事项属于司法机关已经立案正在查处的;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的;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情形的;

依法不属于确认范围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