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确认申请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国家赔偿请求人资格;
有具体的确认请求和损害事实、理由;
确认申请人申请确认应当在司法行为发生或者知道、应当知道司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属于受理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确认申请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国家赔偿请求人资格;
有具体的确认请求和损害事实、理由;
确认申请人申请确认应当在司法行为发生或者知道、应当知道司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属于受理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