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裁定、决定,属于依法确认,当事人可以根据该判决、裁定、决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逮捕决定已经依法撤销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判决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的行为责任人员已被依法追究的;
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并已依法作出撤销决定的;
依法撤销违法司法拘留、罚款、财产保全、执行裁定、决定的;
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