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 二、 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 第九条 二、 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 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 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 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