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 三、 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 第十二条 三、 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十二条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