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 高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派员向法官惩戒委员会通报当事法官的违法审判事实及拟处理建议、依据,并就其违法审判行为和主观过错进行举证。当事法官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申请复议和申诉。
高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派员向法官惩戒委员会通报当事法官的违法审判事实及拟处理建议、依据,并就其违法审判行为和主观过错进行举证。当事法官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申请复议和申诉。
法官惩戒委员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无责、免责或者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
法官惩戒委员会工作章程和惩戒程序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