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 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 36. 36.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经调查后,认为应当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的,应当报请院长决定,并报送省(区、市)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高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派员向法官惩戒委员会通报当事法官的违法审判事实及拟处理建议、依据,并就其违法审判行为和主观过错进行举证。当事法官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 35.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