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委托执行案件应当由委托法院直接向受托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并层报各自所在的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事项委托应当以机要形式送达委托事项的相关手续,不需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