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案件委托执行时,委托法院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委托执行函;
申请执行书和委托执行案件审批表;
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有关案件情况的材料或者说明,包括本辖区无财产的调查材料、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等;
申请执行人地址、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身份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址、联系电话;
委托法院执行员和联系电话;
其他必要的案件材料等。
委托执行函;
申请执行书和委托执行案件审批表;
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有关案件情况的材料或者说明,包括本辖区无财产的调查材料、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等;
申请执行人地址、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身份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址、联系电话;
委托法院执行员和联系电话;
其他必要的案件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