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1993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已失效 (1993年11月4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国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民事法律的当事人可以处以… 相关版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19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