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1993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1993年)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