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2000年)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200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第十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