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2000年)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200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不得自行处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 附: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