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2000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已失效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国务院1994年1月23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发布后,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我院1985年9月11日发布的法(民)发〔1985〕22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农村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此复。 相关版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2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