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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2000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已失效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国务院1994年1月23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发布后,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我院1985年9月11日发布的法(民)发〔1985〕22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农村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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