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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1991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已失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91)43号《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报告》收悉。 附: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冀法(民)〔199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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