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1991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已失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91〕43号《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此复。
附: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
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
1991年4月8日 冀法(民)〔1991〕4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廊坊市三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王××(女,28岁,汉族)诉杨××(男,31岁,汉族)离婚一案,杨××和王××经人介绍于1987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多未生育…
我院认为,此案双方争养的小孩杨×,是因男方无生育能力,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人工授精所生,应视为婚生子女,推定确认男方就是孩子的生父,夫妻离婚后,按照婚姻法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