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2012年) (三)

(三) 有关刑法条文经两次以上修正,引用经修正、且为最后一次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经××××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